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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01 阅读量:5500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以学生为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院团委受院党委委托,在机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管理和指导,由院团委负责审批、注册、登记。所有学生社团未经相关程序审批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院团委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经院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将向全院统一公布。

第八条 鼓励学生社团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3-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其中3名以上成员必须属该院成员,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专业素质,且未无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结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院内机构;指导老师须是我院正式职工;专业知识要求很强的学生社团须为我院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的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园文明风尚,且直接反映社团性质和活动范围。

2、社团的宗旨和性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图和相应职能、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的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的程序。

9、附则。

10、社团的活动计划书(一个学期)

11、活动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社团能否进行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或注册):

1、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3、弄虚作假的;

4、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满3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备案。院团委将对会议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的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是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由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社团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院规院纪处分的。

2、曾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负主要责任的;

3、学习成绩在班级较差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内部成员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社团成员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社团的,在加入该社团一个月之内可以全额退还会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对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响应社团的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应当制定活动计划,所有活动由院团委与社团协商下,统筹安排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的活动不得挂靠非本院的社团;如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每个社团面向全体社员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每学期至少开展3次以上的集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积极响应学院号召,结合本社团的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院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文化风采。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策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细心准备,高效操作,力争获得最大成功。

第三十三条 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社团联合会外联组与其他社团的共办活动。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首先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申请,同意后领取活动申请表履行报批程序,活动申请表应附有详细的活动项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活动范围及经费来源(如是赞助,必须详细填写赞助申请表,说明赞助的现金或实物并出示凭据),经费预算(经费要注明收取标准,经费用途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开展全院性活动。

2、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3、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4、群众性集合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5、邀请院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6、以社团名义在院外开展的活动;

7、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大型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每次活动后,须将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并上报院团委归档。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例会,负责人必须到场,并通报近期活动计划和总结社团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的活动的文件、海报、横幅、需要提交相应的负责机构(院团委或团总支等)审核后方可发布。海报、横幅的张贴和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不得随意。一经查处,立即没收,并记录在案,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用语,社团的图章为椭圆型,中间不得有五角星。社团终止后印章上交到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留存。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各社团自行印制,印制前报院团委备案。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必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院团委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的财务由该社团的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行筹集,可分为会费、赞助等。

1、学生社团为了筹集开展活动的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不得超过20元/人·学期。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定需要,则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2、赞助各社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自行募集的资金,社团联系赞助,一定要准确填写赞助申请表,并说明所联系的赞助商的联系方式,开出的票据。

3、帮助赞助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等相关活动必须申报院团委批准,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六条 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者,院团委将责令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业一切活动。关涉经济问题严重者(如做假帐,使用非正规发票,挪用公款等)。一经查出,将移交学院行政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将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社团主动公布财务状况(应在成员大会和公共海报上)每学期至少一次。会员有权就帐目情况向社团负责人进行质询,并有权向院团委申请查帐。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负责进行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公示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要妥善处理好社团剩余资金和固定资产,原则返还全体成员。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对各社团工作情况进行积分考核;

5、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6、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院团委定期对全院的学生社团进行工作业绩考评,考核成绩作为社团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院团委每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份子若干,并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八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社团评级,评级以考核成绩为依据,院团委应对社团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5、社团成员未满20人的。

6、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章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