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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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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发布日期:2018/02/08 阅读量:2927

一、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潭人社发〔2016〕34号)

二、申报条件

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企事业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所接收见习人员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离校且一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为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

(四)为见习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向见习人员提供了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三、补贴标准

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见习时间(按月计算)/人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见习基地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见习补贴,现场提交和电子版报送以下资料:

  1. 1、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2. 2、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3. 3、见习补贴审批表;

  4. 4、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

  5. 5、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6. 6、补贴季度工资凭证;

  7. 7、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件,原件)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8. 8、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9. 9、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经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初审、公示通过后,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见习补贴金额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