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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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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课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8 阅读量:23454

第一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再变动,任课教师均应服从学院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每学期初,各系(部)向任课教师强调课堂规范要求,使其明确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原则上每学期任课教师因私调(停)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环节稳定,任课教师如不能再担任教学任务,须提前一周通知系(部),由系(部)另行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第五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调(停)课。

(一)任课教师因病、事假,系(部)应尽量安排代课教师,确属无人代课,须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方可调(停)课。

(二)教师授课期间,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安排出差,须经系(部)同意,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教师授课与其他工作时间冲突时,要首先保证按时完成授课任务。

(三)学生必须参加的全院性活动或大型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若只能占用上课时间,须经学院行政办公例会批准,方可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六条 当天的课程无特殊原因不得调(停)课。

第七条 因节、假日停课,一般不安排正常上课时间补课。

第八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第九条 调(停)课的审批手续:

(一)任课教师调(停)课,均须由本人走调停课流程,经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二)调(停)课申请时原则上须在距所要求的调(停)课起始时间前两天办理好调(停)课手续。

第十条 教师调(停)课所耽误的上课学时,应及时办理补课手续,在2周内将所缺课时补齐,并按规定的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私自调课或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所上课时不予统计,兼职教师浮动课酬不予发放,专任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若因兼职教师原因,在一学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提前两周通知所在系(部),以便各系及时安排其他任课教师。若不能提前两周通知各系(部),将视为教学事故,对兼职教师当月课酬不予发放,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对任课教师调(停)课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办理教师调(停)课相关手续,对其中违反规定的教师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及时上报。如系(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处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